李代沫手机约毒友 律师:量刑9个月属合理范围
2014-05-28 09:21:17 来源:汉网
来源:网易娱乐

昨日早上8时前,已有大批媒体记者等候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大门外,等待拍摄李代沫,电视台转播车甚至还开进了朝阳法院院内。上午9时许,李代沫被带上法庭,他身着黑色T恤,灰色运动裤,仍旧光头,看上去很整洁。李代沫出现后,现场有人感慨他长得很高很壮,比身边的两位法警都高。记者也从知情人处了解到相关庭审细节,而李代沫吸毒细节也就此曝光。

吸毒过程2012年开始吸毒在家里“方便”案发前,李代沫暂住在北京三里屯附近,从3月18日被羁押至今。公诉人指控,被告人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,在其位于朝阳区三里屯暂住地内,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(男,28岁,浙江省人)、郝某(男,33岁,河北省人)、郑某(男,36岁,内蒙古自治区人)吸食毒品,后被查获归案。公诉人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法律责任。

对于指控,李代沫在庭审现场并没有任何辩解。当庭决定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。回忆吸毒过程时,李代沫表示,在2012年吸毒,当时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,有工作上的朋友说“这个东西可以让你情绪振奋之类的,当时就吸食了”。一般次数不多,(今)年初约2至3月间和卢某、郝某和郑某吸毒。暂住地是朋友帮忙,他花钱租的房子,事发前居住。李代沫也表示,自己能记清的是和上述三人吸了5、6次左右,都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网络认识的。有了对方微信和电话,联系吸毒。毒品来自于卢某,用水烟壶吸,来自于后海的水烟壶店。跟卢某三四次,郝某两次,郑某三四次。李代沫说,碍于公众人物身份,不方便去别的地方,就在家里吸毒,卢某主动提供毒品给他,有时候自己没有控制住欲望,就没有拒绝他。

被抓过程有人举报当场发现吸毒工具

至于李代沫的被抓过程,案发那天,李代沫刚吃过早饭,公安机关到现场问他是否吸毒,是否认识上述三名涉毒人员时,李代沫表示“我当时就承认了”。警方当场在他家起获了冰毒和手机,还有一个化妆包等物品。根据三里屯派出所民警的证言也是如此,3月17日上午,接到市局禁毒总队布置任务,举报称三里屯一暂住地有人聚众吸毒。13时许,民警赶到现场,撬开门后,发现屋内男子,自称李代沫,并且交代了吸食毒品,发现了冰壶,李代沫交代,2014年1月以来曾经多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,谈话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民警工作,后上述三人先后被控制。

焦点解读

量刑9个月是否轻了?律师:属合理

坦白交代不属于自首情节

5月27日,“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”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最终被告人李代沫当庭自愿认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记者连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福信,对判决进行解析。宋律师认为,对李代沫九个月、罚款二千元的判刑属于合理范围,并认为李代沫并未有自首情节,认同公诉人的判断。

疑问1:“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”一审判决已出,宣布李代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此处罚与之前外界预估可达3年的刑期有较大减少,是否是在合理范围?

律师: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,法院对李代沫的量刑除了考虑次数、人数及社会影响之外,还考虑了其他的因素,比如初犯、认罪态度等,判处九个月是恰当和合理的,李代沫本人也服判。

疑问2:庭审现场李代沫认罪态度良好,辩护方则以初犯及表现良好,请求“从轻处罚”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这样的求情理由是否在合理范围内?

律师:辩护方的求情是符合事实,也是有法律依据的,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。

疑问3:在定刑问题上,李代沫的辩护方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,并协助警方参与其他吸毒人员抓捕,以“李代沫具有自首情节”作为减刑的依据。公诉人则不同意认定李代沫自首,称公安机关是在掌握其犯罪行为、线索才上门进行抓捕,被告人交代吸毒过程、来源、吸毒人物是属于坦白。在法律上,应如何界定自首情节?

律师:要符合自首情节,第一是要有主动投案,第二是要坦白交代。李代沫仅仅是坦白交代,没有主动投案,是被抓获归案的,所以不构成自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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